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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轉租業(yè)務應如何征稅? |
| 發(fā)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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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內容: 某單位欠我工程款350萬元達兩年之久,現將某處房產交我使用15年抵付工程欠款,我將此處房產以400萬元租賃給第三者使用,當地稅務機關認定應按全額400萬元征收營業(yè)稅,我對此項業(yè)務按服務業(yè):租賃征收營業(yè)稅并無異議,但認為計稅依據很不合理,應按差額計稅為宜。那么,到底該如何征稅?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營業(yè)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納稅人的營業(yè)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ㄒ唬┘{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yè)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yè)額; ?。ǘ┘{稅人從事旅游業(yè)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yè)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yè)額; ?。ㄈ┘{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yè)額; ?。ㄋ模┩鈪R、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yè)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yè)額; ?。ㄎ澹﹪鴦赵贺斦?、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轉租行為目前并不屬于差額征稅范圍,因此應按全額400萬元作為計稅依據申報繳納營業(yè)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g迎您再次提問。國家稅務總局2010/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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