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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稅[2007]162號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計稅依據(jù) |
| 發(fā)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shù):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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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權轉讓契稅計稅依據(jù)的批復 發(fā)文字號:財稅[2007]162號 發(fā)布時間:2007.12.11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計稅依據(jù)確定問題的請示》(京地稅地[2007]356號)收悉?,F(xiàn)批復如下: 根據(jù)國家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筑物、構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轉讓給他人的,應按照轉讓的總價款計征契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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