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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地稅發(fā)[2009]93號 常德市地方稅務局減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
| 發(fā)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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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常德市地方稅務局減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常地稅發(fā)[2009]93號 2009.10.29各區(qū)、縣(市)地方稅務局(分局),市局涉外分局:現將《常德市地方稅務局減免稅管理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常德市地方稅務局減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減免稅管理,規(guī)范稅收執(zhí)法行為,確實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fā)[2005]129號)、《湖南省地方稅務局減免稅管理辦法》(湘地稅發(fā)[2003]26號)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遵循依法、公開、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減免稅,是指依據稅收法律、法規(guī)以及國家有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給予納稅人的減稅、免稅。減稅是指從應納稅款中減征部分稅款;免稅是指免征某一稅種、某一項目的稅款。第三條 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報批類減免稅是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減免稅,是指根據有關規(guī)定不須向稅務機關報批、只由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備案的減免稅。包括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的備案類減免稅及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局決定取消審批改為備案管理的減免稅。報批類減免稅管理方式分為征前減免和征后減免。備案類減免稅管理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資料。第四條 減免稅審批和備案實行信息化管理,減免稅信息化管理軟件,由市局開發(fā)和維護。減免稅信息化管理系統應包括減免稅項目管理,減免稅政策支持,減免稅受理,減免稅審批備案流程控制,減免稅統計查詢,減免稅決定撤銷等功能。第五條 對列入信息化管理的減免稅項目和管理方式由常德市地方稅務局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和公布。第六條 對報批類減免稅按現行稅收管理體制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對備案類減免稅暫實行縣(區(qū)、市)級一級管理制度,由區(qū)、縣(市)地稅機關稅源管理部門管理,暫按簡易備案管理和登記備案管理二種程序辦理。簡易備案管理即納稅人向地方稅務機關報送規(guī)定的資料經稅務機關受理后,納稅人即可享受該稅收減免優(yōu)惠。登記備案管理即納稅人向地方稅務機關報送規(guī)定的資料和提出備案申請,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審核和登記后,納稅人即可享受該稅收減免優(yōu)惠。第七條 減免稅管理信息系統按減免稅權限和程序設定崗位和工作流程。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和減免稅管理人員應按照規(guī)定的崗位職責和工作流程進行減免稅審批和備案,禁止越權和違規(guī)審批減免稅。第二章 崗位、職責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應成立減免稅審理委員會,局長任主任,分管局領導任副主任,稅政、征管、法規(guī)、監(jiān)審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對減免稅的審理決定。辦事機構設在各級稅政或政策法規(guī)部門。第九條 建立減免稅崗責體系,減免稅管理設立受理、核查、審理、決定、送達等基本崗位。各崗位職責明確如下:(一)受理崗位負責受理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對申請是否及時、申請內容填寫是否完整、相關材料是否齊全負責。(二)核查崗位負責對減免稅申請的真實性核查。對調查情況的真實性及可靠性負責。(三)審理崗位負責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與減免稅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審核。對減免稅資料和稅收政策的相符性負責。(四)決定崗位負責根據審理部門意見或減免稅審理委員會審理結論,對減免稅申請做出決定或簽署意見。對減免稅決定是否符合權限規(guī)定負責。(五)送達崗位負責減免稅文書的送達。對文書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送達到納稅人負責。第十條 各項減免稅受理、審批、備案決定,應當以稅務機關名義做出。第三章 工作流程第十一條 審批和備案類減免稅的一般工作流程是:申請、受理、核查、審理、決定、送達。第十二條 納稅人申請報批和備案減免稅的,應當在政策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資料。納稅人報送的材料應真實、準確、齊全。稅務機關不得要求納稅人提交與其申請的減免稅項目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稅務機關已掌握的資料可不要求納稅人重報。納稅人同時適用多個報批和備案類減免稅項目的,應分稅種分項目按要求分別報送資料。第十三條 納稅人可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也可以直接向有權審批和備案的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第十四條 受理崗位收到納稅人報送的減免稅資料后,應根據減免稅項目要求對報送資料當場查驗、核實,并分別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補正資料等處理。簡易備案類減免稅,由受理崗受理后即為備案。第十五條 報批類減免稅,核查崗位對已經受理的減免稅申請資料應及時進行實地核查,并寫出調查報告。核查時必須有2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有權稅務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減免稅申請實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時長的,可委托納稅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具體組織實施。審理崗位認為對減免稅申請內容需要進行實地核實的,也可組織實地核查。登記備案類減免稅,由核查崗位對已經受理的減免稅申請資料與減免稅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案頭審核。第十六條 報批類減免稅由審理崗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和核查崗核查意見與減免稅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審核。第十七條 報批類減免稅由審理崗審理后報主管局領導或報減免稅審理委員會審理后由主管局領導簽署決定或意見。登記備案類減免稅由核查崗核查后報區(qū)、縣(市)地方稅務機關稅源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署決定。所有電子簽名應符合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要求。第十八條 對納稅人報批類減免稅申請,應按以下規(guī)定時限及時完成審批工作,作出審批決定:區(qū)、縣(市)局負責審批的減免稅,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市局負責審批的減免稅,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對納稅人登記備案類減免稅申請,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工作。稅務機關審批和備案減免稅時,因納稅人補正資料等非稅務機關的原因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以內。第十九條 報批類減免稅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權稅務機關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準予減免稅的書面決定。備案類減免稅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不需下達書面通知。報批和備案類減免稅依法不予減免稅的,有權稅務機關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不予減免稅的書面決定,并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作出的減免稅審批和備案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書面決定并要求納稅人簽收。第二十一條 區(qū)、縣級和市局權限內的減免稅審批備案資料由縣級稅務機關稅政部門負責減免稅資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對減免稅管理信息系統中相關資料實施文本備份,并于次年3月底前,統一移交檔案管理部門存檔。省局權限內的減免稅資料仍按原規(guī)定存檔管理。第四章 管理和監(jiān)督第二十二條 減免稅審批是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與減免稅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的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第二十三條 減免稅批復未下達前,納稅人應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稅款。第二十四條 未按規(guī)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或未按規(guī)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fā)生變化的,應自發(fā)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停止其減免稅。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已享受減免稅的,應當納入正常申報,進行減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到期的,應當申報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和稅收管理員應當對納稅人已享受減免稅情況加強管理監(jiān)督。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減免稅規(guī)定條件的或采用欺騙手段獲取減免稅的、享受減免稅條件發(fā)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程序報批、備案而自行減免稅的,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第二十八條 建立層級監(jiān)督制度,上級稅務機關和同級監(jiān)察部門應通過減免稅管理信息系統加強對減免稅審批和備案工作的監(jiān)督。第二十九條 減免稅的審批采取誰審批誰負責制度,各級稅務機關應將減免稅審批和備案納入稅收行政執(zhí)法責任追究制度。第五章 附 則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常德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市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報批類和備案類減免稅操作規(guī)程,各區(qū)縣局分局按本辦法和操作規(guī)程具體實施。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從發(fā)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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