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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注“甲供材”下的稅款流失 |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shù):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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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設項目工程中,建設單位(甲方)自購主材已較為普遍,通常稱為“甲供材”,部分項目“甲供材”比例占到工程造價的40%~60%,因為它既能降低工程成本,又能保證材料質量,可謂一舉兩得。近來,從建設項目審計中發(fā)現(xiàn),如果稅收征管不到位,它會成為稅收征管的盲區(qū),造成“甲供材”稅款流失,導致工程造價不真實,主要表現(xiàn)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建設單位將“甲供材”直接列入成本,造成稅款流失。按照建設工程計價程序規(guī)定,工程造價包括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甲供材”是直接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稅費計取的重要基數(shù),建設單位將“甲供材”直接計入工程成本,減少計價程序的直接費,目的是逃避“甲供材”應承擔的稅金,降低工程造價。 二是“甲供材”進入工程計價程序計稅,但施工企業(yè)以結算價開具建安發(fā)票,導致稅款流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納稅人從事建筑工程作業(yè),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yè)額均應包括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的規(guī)定,施工企業(yè)應以工程總價開具建安發(fā)票,建設單位在價款結算中將“甲供材”扣除。實際操作中施工企業(yè)以扣減“甲供材”后的結算價款開具發(fā)票,不僅少交相關稅費,還截留了建設單位“甲供材”稅金。 三是建設單位同施工單位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時,由于建設單位的主動權,對“甲供材”部分只計取施工單位管理費,而不計取項目應交稅金。最后的結果是施工單位的利益毫發(fā)未損,造成國家稅收流失。 “甲供材”只是材料的采購方式發(fā)生了變化,但其構成工程造價的性質和計稅依據并沒有改變。為此我們建議,稅務部門在建設工程中稅收征管中一定要重視對工程計價程序的審核,對“甲供材”直接進入成本的,責令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全部補交;對施工單位按結算價開據發(fā)票的,責令施工單位補交,并給予處罰,以維護稅法的嚴肅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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