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建筑業(yè)納稅人應稅所得率執(zhí)行標準的公告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4號 2011.12.28
為加速我市建筑業(yè)的發(fā)展,提高建筑業(yè)企業(yè)競爭力,經(jīng)研究決定,從2012年1月1日起,對建筑業(yè)納稅人原則上仍采用核定應稅所得率的方法征收企業(yè)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執(zhí)行標準調整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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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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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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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裝、修繕、其他工程作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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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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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 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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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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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地方稅務局2010年第1號公告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二款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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